发布时间: 2023-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1、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的许可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母)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应凭个人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父母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证明当场办理。以下情况还需出具相关手续:
1.父母亲户口属本辖区范围的不同派出所,申请落户的,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可在网上核实该婴儿在另一方是否上户,并将核实的情况记录在另一方单位或居(村)委的证明信上。若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辖区,则需对方派出所出具新生儿未上户证明。(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2.婴儿出生确因特殊原因未到医院接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出生地居(村)委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乡村医生个人证明材料,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和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登记。(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4.非婚生婴儿上户凭父母申请(如父母双方均不知去向,可由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由派出所审核报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派出所办理)
5.公民收养弃婴或他人婴儿的,凭养父母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由派出所审核报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派出所办理)
6.新生婴儿三周岁内登记户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凡超过三周岁的须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四、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有误造成差错的,可凭申请人提供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以及有关单位、居(村)委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但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变更:
1、未到法定婚龄,要求变更年龄领取结婚证的;
2、未满16周岁,为外出务工变更年龄的;
3、未满18周岁,为参军、就业、办理驾驶证而要求变更年龄的;
4、为了推迟或提前退休时间而要求变更年龄的;
5、对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原始证件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簿、独生子女证。档案资料包括: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原始人事档案等能够充分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依据材料。
五、变更民族
1、公民变更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六、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